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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影、冉肖肖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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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201号
  • 案件名称

    张影、冉肖肖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影;冉肖肖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5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肖肖,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上诉人张影因与被上诉人冉肖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影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原判决基础上,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及理由:一审中,上诉人起诉时虽未主张赔偿损失,但在庭审中,上诉人当庭表示申请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但一审法院只判决冉肖肖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张影冀F×××××长安欧诺汽车一辆,对上诉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只字未提。庭审中上诉人追加诉讼请求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冉肖肖未提交答辩意见。张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冀F×××××长安欧诺车一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名下有一辆冀F×××××长安欧诺车,2020年10月14日,在蠡县被告将原告的冀F×××××长安欧诺车开走,时至今日,被告拒不将原告的上述车辆返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并提供行车本复印件、微信通话往来、电话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影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冉肖肖占有自己的冀F×××××长安欧诺车辆,原告张影要求被告冉肖肖返还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冉肖肖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张影冀F×××××长安欧诺汽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冉肖肖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虽口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也未明确其诉请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且一审法院当庭告知上诉人关于赔偿损失一事,其可另案起诉解决。据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一事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杨玉龙审 判 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云龙书 记 员 何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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