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淮安万恒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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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552号案件名称
高伟、淮安万恒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高伟;淮安万恒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552号原告:高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万恒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9号A8楼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陆晋,该公司职务董事长。原告高伟与被告淮安万恒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原告高伟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希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高 平书 记 员 王 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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