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良、张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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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89号案件名称
刘世良、张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世良;张贤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189号原告:刘世良,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张贤良,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刘世良与被告张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世良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世良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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