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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良、张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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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89号
  • 案件名称

    刘世良、张贤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世良;张贤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189号原告:刘世良,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张贤良,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刘世良与被告张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世良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世良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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