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成、李贤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3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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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3581号案件名称
吴学成、李贤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学成;李贤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3581号原告:吴学成,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占义(特别授权),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310529380。被告:李贤松,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毕节市,被告:雷远达,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大方县。吴学成与雷远达、李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吴学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0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吴学成负担。审 判 员 刘 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仁俊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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