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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苏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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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85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苏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苏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负责人:李旭东,行长。被执行人苏洁,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9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3日、7月22日、9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洁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9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苏洁的银行存款共计1266.8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洁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苏洁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482.79元,已经执行到位1266.85元,尚有9215.9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墨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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