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芝、贾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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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395号案件名称
刘耀芝、贾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耀芝;贾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395号原告:刘耀芝,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丽,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小区**楼**。负责人:胡建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耀芝与被告贾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耀芝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丽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芝撤回对被告贾丽的诉讼。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成上书记员周珈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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