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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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587号案件名称
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范丹;王明;马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587号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4688L。法定代表人:唐功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欣伟,系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范丹,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明,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马芳,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范丹、王明、马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公证处作出的(2021)甘兰公强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所确认的债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即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偿款本息合计355970.0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55970.07元并利随本清,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王明名下有甘GX××**帝豪牌汽车一辆,经询问申请人表示待车辆实际控制后申请法院处置该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并上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扣押。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文、范丹、王明、马芳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3月23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王文、范丹、王明、马芳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文、范丹、王明、马芳限制高消费。6.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文、范丹、王明、马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甘州区社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文、范丹、王明、马芳在外地打工,无具体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8.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55970.07元,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45970.07元并利随本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那海燕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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