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77号案件名称
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梁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77号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9-5号20门。法定代表人:冀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公司员工。被告:李梁,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冠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