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监狱、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恢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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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恢249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营口监狱、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营口监狱;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营口监狱,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新建街。法定代表人:白世明。被执行人: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石佛镇新生农场。法定代表人:方增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与被执行人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辽08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由张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曹洪军、房宸、黄奎年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建华涂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其部分财产线索。已经采取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设备及原材料,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及车辆。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辽088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除现已进行评估拍卖的设备及原材料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能立即处置的财产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恢2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军执行员 陈 继 生执行员 曹洪军执行员房宸执行员 黄 奎 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亮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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