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军雄、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1民初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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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程军雄、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军雄;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珍珍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1民初1939号原告:程军雄,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兴华街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200648880H。法定代表人:凌一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溢,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德保县珍珍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莲城大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MA5NJANE9X。法定代表人:黄美芳。原告程军雄诉被告广西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德保县珍珍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7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军雄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军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撤诉减半收取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军雄负担。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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