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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蔡军贡茶食品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25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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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25680号
  • 案件名称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蔡军贡茶食品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蔡军贡茶食品饮品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5680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胡继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蔡军贡茶食品饮品店(现名称为广州坊间客酱猪手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人:唐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蔡军贡茶食品饮品店(现名称为广州坊间客酱猪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吕明洲书 记 员  谭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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