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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陈宇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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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6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陈宇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陈宇国;王淑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40662A,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35号。 代表人:周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卢峰,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宇国,男,1959年9月8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王淑敏,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宇国、王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宇国、王淑敏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93 561.42元。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王淑敏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扣,经分配本案得款8 980.49元。 2.被执行人王淑敏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陈宇国、王淑敏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8 980.49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8 980.49元。 综上,被执行人陈宇国、王淑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 建 军 执 行 员 杨 晨 炯 执 行 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徐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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