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凡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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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757号案件名称
张勇、凡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勇;凡海菊;柴宝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执行人:凡海菊,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被执行人:柴宝龙,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凡海菊、柴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1025.00元及利息,已执行回款8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8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付 翔执行员 兰翠玲执行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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