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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凡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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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757号
  • 案件名称

    张勇、凡海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勇;凡海菊;柴宝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执行人:凡海菊,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被执行人:柴宝龙,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凡海菊、柴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1025.00元及利息,已执行回款8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8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付 翔执行员 兰翠玲执行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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