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艳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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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709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艳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艳京;连云港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709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艳京,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连云港明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新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应方。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艳京、连云港明宏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世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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