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雪峰与陆庆福、杨玉兰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5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571号案件名称
季雪峰与陆庆福、杨玉兰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季雪峰;陆庆福;杨玉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季雪峰,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陆庆福,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杨玉兰,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季雪峰与陆庆福、杨玉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陆庆福、杨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季雪峰借款本金4,781,656.91元;陆庆福、杨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雪峰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月6日的利息(以4,781,656.91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7年11月8日计算至2018年1月6日);陆庆福、杨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雪峰逾期利息(以4,781,656.9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义务人陆庆福、杨玉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季雪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陆庆福、杨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玉兰名下号牌为沪A5XX**,沪B7XX**的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陆庆福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全幢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陆庆福、杨玉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武 博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