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震、孙欢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05号案件名称
张培震、孙欢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培震;孙欢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培震,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欢欢,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震与被执行人孙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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