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小林、罗环珍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40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4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小林、罗环珍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小林;罗环珍;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2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小林,男,1964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罗环珍,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枣山商贸物流园区物流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6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了江小林、罗环珍申请执行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微信及支付宝余额,无公积金账户,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破申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截止期限为2022年9月1日。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行冻结、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未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