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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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99号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胡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4)子洲执字第0003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胡某应向李某支付的医疗费等315939.2元(已执行2000元,司法救助9万元),由胡某于2021年8月27日一次性给付李某医疗费用等共计211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剩余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6025元李某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14480元由胡某负担。现被执行人胡某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被执行人李胡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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