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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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055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长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长春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055号之一 被执行人:郭长春,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郭长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本院的(2020)浙048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长春支付违法所得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本院正另案(2057号案件)处置中,故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0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长春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振宇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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