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资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422号案件名称
特资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特资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422号申请执行人:特资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518号万科水晶城静湾园10门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HGTDXT。法定代表人:臧凤宇。被执行人:马静,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特资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静借款合同纠纷(2019)津0103民初13158号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同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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