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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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350号案件名称
张有林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有林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350号被执行人:张有林,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现已××。被执行人张有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张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有林违法所得人民币32600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张有林未履行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处没收个人财产及追缴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交执行,执行请求为: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32600元,合计826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有林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银行普查被执行人张有林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有银行存款449.83元,本案已依法予以划拨并发放至罚没款专用资金账户。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有林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张有林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有林在2021年4月1日因死亡而注销户口。就本案而言,尚有执行款82150.17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有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现已××,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206执1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许正平审 判 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海峰书 记 员 戴智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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