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李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5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文、李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文;李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李静,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9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25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归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李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静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李静在财付通上有966.4元,本院已经扣划,缴纳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后剩余891.4元,本院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静名下无不动产。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明李静无住房公积金。向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营业部查明,被执行人李静无理财产品。本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静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名单。截至2021年9月16日,未执行到位金额为本金8541.7元、2021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文美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鹏、沈阳六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155号 下一篇 张林、晏丽平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1民初1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