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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银忠、武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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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68号
  • 案件名称

    马银忠、武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银忠;武松;鄢中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马银忠,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武松,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汉王镇。被执行人鄢中静,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做出了(2017)陕09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武松、鄢中静偿还原告马银忠借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1月9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告武松、鄢中静承担案件受理费16680元。判决书生效后,武松、鄢中静逾期未履行,马银忠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松、鄢中静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将所做措施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马银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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