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兵、林志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7民初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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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民初827号案件名称
陈启兵、林志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启兵;林志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7民初827号原告:陈启兵,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才,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波,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坤才,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启兵与被告林志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陈启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启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瞻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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