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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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911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911号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杨晚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善英,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南门村丰产片。法定代表人:庞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清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911号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杨晚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善英,女,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南门村丰产片。法定代表人:庞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潮州市潮安区宇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大成云祥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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