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辉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4民初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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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民初883号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辉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辉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4民初883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40149J。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方辉煌,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辉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方辉煌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汪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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