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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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415号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兵;蒙娟;赵勇;王晓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川0824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被执行人:严兵,男性,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蒙娟,女性,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赵勇,男性,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性,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兵、蒙娟、赵勇、王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824执14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严兵、蒙娟、赵勇、王晓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川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川0824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被执行人:严兵,男性,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蒙娟,女性,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赵勇,男性,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性,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兵、蒙娟、赵勇、王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824执14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严兵、蒙娟、赵勇、王晓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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