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卫东与崔如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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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137号案件名称
吕卫东与崔如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吕卫东;崔如宁;刘艳玲;杜志刚;孟宏亮;高峰;任浪;吕卫华;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1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治林,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榆林市得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210国道西。法定代表吕卫东,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吕卫东,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7日,陕西省佳县人,住所地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崔如宁,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1日,陕西省佳县人,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艳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4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所地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杜志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8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孟宏亮,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3日,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8日,陕西省佳县人,住所地榆林市法院家属院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曹爱如,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9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所地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任浪,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9日,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所地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吕卫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人,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安冶金机械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 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得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卫东、崔如宁、刘艳玲、杜志刚、孟宏亮、高峰、曹爱如、任浪、吕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已作出(2021)陕0802执41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49911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23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310.0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得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卫东、崔如宁、刘艳玲、杜志刚、孟宏亮、高峰、曹爱如、任浪、吕卫华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得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卫东、崔如宁、刘艳玲、杜志刚、孟宏亮、高峰、曹爱如、任浪、吕卫华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榆林市得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卫东、崔如宁、刘艳玲、杜志刚、孟宏亮、高峰、曹爱如、任浪、吕卫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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