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3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38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38号之二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杰,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罗杰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罗杰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全部用于缴纳罚金。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玉林、吴华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3101号之一 下一篇 张成厚、陈亚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