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林、吴华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3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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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31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玉林、吴华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玉林;吴华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玉林,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华炳,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沈玉林与被执行人吴华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玉林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华炳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8450.7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27元,诉讼费8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华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吴华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华炳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华炳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华炳涉案多起,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小汽车,本案于2021年6月7日轮候登记查封,期限二年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华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华炳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华炳作出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华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玉林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吴华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马宇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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