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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卞云与上海山成十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33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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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33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某、卞云与上海山成十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卞云;李强;上海山成十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型养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3315号之一原告:李某,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告:卞云,女,1957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卉苹,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山成十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CAOLIUYING。第三人:深圳型养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2221#。法定代表人:陈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芬,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卞云与被告上海山成十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型养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名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原告卞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原告卞云共同负担(已交付)。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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