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兰、陈利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恢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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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恢199号案件名称
常小兰、陈利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小兰;陈利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常小兰,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利雄,男,1966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小兰与被执行人陈利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3日常小兰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常小兰同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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