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容与江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3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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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33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晓容与江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晓容;江小红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367号之一 原告:李晓容,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江小红,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晓容与被告江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6日,原告李晓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晓容负担。 审 判 长 谭 艳人民陪审员 杨 贵人民陪审员 隆宗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文小华书 记 员 余佳睿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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