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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容与江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3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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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33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晓容与江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晓容;江小红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367号之一 原告:李晓容,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江小红,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李晓容与被告江小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6日,原告李晓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晓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晓容负担。  审  判  长  谭  艳人民陪审员  杨  贵人民陪审员  隆宗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文小华书  记  员  余佳睿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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