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张晓军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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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221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张晓军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张晓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221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鲁亚义。被保全人:张晓军,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与被告张晓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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