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枣荣、崔荣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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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32号案件名称
续枣荣、崔荣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续枣荣;崔荣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32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续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审理崔某某与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加斌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基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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