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丽娜、郭承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恢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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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恢145号案件名称
余丽娜、郭承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余丽娜;郭承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恢145号申请人余丽娜,女,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郭承党,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人余丽娜与郭承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豫1328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承党拒不履行,申请人余丽娜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8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方奕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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