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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芳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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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84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芳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芳兰;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847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某兰,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吴某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2、请求被告吴某兰清偿贷款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率3.9583‰,逾期利率5.1458‰(实际需清偿利息以实际结清日为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将借款本金5万元发放至被告的个人账户,完成了放款义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实,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      珍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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