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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高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5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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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5946号
  • 案件名称

    徐刚、高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刚;高龙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5946号申请人:徐刚,男,1991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高龙,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徐刚与高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刚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执59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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