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刚、高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5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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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5946号案件名称
徐刚、高龙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刚;高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5946号申请人:徐刚,男,1991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高龙,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徐刚与高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刚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执59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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