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陆荣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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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885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陆荣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陆荣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073599587。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陆荣斌,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荣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XXX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陆荣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要求陆荣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荣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荣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陆荣斌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荣斌名下有少量存款已经扣划、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线下查控阶段,委托反馈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到位XXX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荣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陆荣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荣斌作出罚款决定,并对陆荣斌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冰制冷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洪进。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陆荣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8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吴玉仙 审判员郑风英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岚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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