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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超峰与蔡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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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754号
  • 案件名称

    郭超峰与蔡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郭超峰;蔡进添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754号原告:郭超峰,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蔡进添,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原告郭超峰与被告蔡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郭超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超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郭超峰负担。审 判 员 范萍法官助理 程龙书 记 员 程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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