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峰与蔡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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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754号案件名称
郭超峰与蔡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超峰;蔡进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754号原告:郭超峰,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蔡进添,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原告郭超峰与被告蔡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郭超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超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郭超峰负担。审 判 员 范萍法官助理 程龙书 记 员 程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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