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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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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522号
  • 案件名称

    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2;许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李某某之妻),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李某某2(系李某某之父),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许某某(系李某某之母),住湖南省常宁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48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2、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2、许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公司、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证券公司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2、许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斌审 判 员  白伟军审 判 员  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邝振艺书 记 员  徐利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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