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湘0602民初5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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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湘0602民初53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丽、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丽;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02民初5381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原告徐丽与被告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的错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判项“一、被告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徐丽办理好岳阳板桥花园第**栋*层603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应补正为“一、被告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徐丽办理好岳阳板桥花园第**栋*层601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审判员 陈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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