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正、张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8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877号案件名称
刘传正、张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传正;张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正,男,1968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旭,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传正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灵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