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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正、张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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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877号
  • 案件名称

    刘传正、张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传正;张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正,男,1968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旭,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传正诉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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