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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中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复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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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执复32号
  • 案件名称

    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中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中辉;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执复32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申请执行人:胡中辉,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法定代表人:匡波,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县碧桂园”)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沅江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9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沅江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2021)湘098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了(2021)湘0981执563号执行裁定,并向案外人徐闻县碧桂园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上述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住建”)在徐闻县碧桂园的到期债权1546305.93元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账户。另查明,该笔到期债权系徐闻县碧桂园应返还给开平住建的质保金。以上事实有(2021)湘0981执5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佐证。沅江法院认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平住建在徐闻县碧桂园享有到期债权1546305.93元,该笔到期债权系徐闻县碧桂园应返还给本案被执行人开平住建的质保金,而非建设工程款,更不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徐闻县碧桂园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复议申请人称:(2021)湘09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质保金不属于建设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开平住建拖欠工人工资3475289.4元未支付,工人工资相较于普通债权,应当优先受偿,该事实已经清远仲裁委员会确认。已到期的质保金属于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质保金来源于工程款,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中辉与被执行人开平住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沅江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开平住建在徐闻县碧桂园享有的到期债权(2021年5月16日已到期未支付质保金1546305.93元)。2021年5月18日,沅江法院向徐闻县碧桂园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1年6月8日,徐闻县碧桂园依据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内容将上述到期债务1546305.93元汇入沅江法院一案一账户内。徐闻县碧桂园以上述到期债务1546305.93元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沅江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沅江法院作出(2021)湘09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证金虽来源于建设工程款,但在建设工程中具有其独立属性,有其独立的用途,应专款专用;复议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已经认可质保金1546305.93元应当返还给开平住建,并且依据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内容主动将到期债务1546305.93元汇入法院账户。同时,争议的1546305.93元执行案款的性质,亦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闻县碧桂园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文佳审判员  夏 勇审判员  易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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