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港与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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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608号案件名称
尹港与吉林省天新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尹港;吉林省天新饭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608号原告:尹港,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天新饭店收银员,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凤,女,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尹港与被告吉林省天新饭店(以下简称天新饭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尹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尹港与天新饭店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尹港于2019年7月入职天新饭店,自入职起至今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天新饭店未为尹港缴纳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社保金。天新饭店于2002年1月份起建立医保账户,未给尹港缴纳医疗保险金,未缴纳时间为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天新饭店于2004年1月建立公积金账户,但未给尹港缴纳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的公积金。自尹港到天新饭店入职,单位从未按国家政府规定给付采暖费。尹港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现尹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新饭店对其与尹港从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从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或纠纷,没有必要通过法院裁判来解决,故本案没有诉的利益,应驳回尹港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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