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建中、陈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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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359号案件名称
程建中、陈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程建中;陈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程建中,男,汉族,1974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卫静一,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程建中依据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欠申请执行人程建中借款本金共计82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还负担诉讼费18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询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债权债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刘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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