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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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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93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935号原告: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2幢11楼11104室。法定代理人:吕开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骐,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财富立方写字楼十一层。法定代理人:韩伟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菊,该公司员工。原告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瞿广仁人民陪审员  熊莲珍人民陪审员  秦德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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