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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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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18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5执181号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某,男。本院在执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某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经传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注册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对其家中财产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均表示无能力代缴。被执行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妥国兴审判员  李慕尧审判员  马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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