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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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617号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617号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开发区。负责人:于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该支行职员被告:张某1,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1,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李某1丈夫),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张某1、李某1、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2,454.00元,减半收取1,227.00元,由被告张某1、李某1负担,被告张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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