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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董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6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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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6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艳、董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艳;董艳;罗廷青;石庆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董艳,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罗廷青,男,1978年1月3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被执行人石庆梅,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申请执行人李艳、董艳与被执行人罗廷青、石庆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罗廷青、石庆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艳、董艳借款本金34065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14元、保全费3024元。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董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罗廷青名下登记有贵F×××××号胜达牌汽车一辆,本院在(2021)黔0524执290号案件中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行调查。1.查明,被执行人罗廷青有位于织金县,本院在(2021)黔0524执290号案件中,已对前述商铺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偿。2.查明,被执行人罗廷青、石庆梅在贵州零距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持有股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四、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34065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罗廷青位于织金县、二被执行人在贵州零距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持有股权之外,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廷青、石庆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艳、董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玉  军审判员 刘  献  明审判员 罗  天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仕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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